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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器企業標準QLA001—2010

作者:空氣處理單元總成 時間:2017-12-25

                                                                      Q/LA0012010

汽車空氣干燥器企業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空氣干燥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空氣干燥器(以下簡稱干燥器)。

2、規范性引用條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105041989  4A分子篩。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產品應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3.1.2零件在裝配前應清除毛刺,并按規定進行清洗。

3.1.3壓鑄件不應有氣孔、裂紋、疏松、腐蝕等缺陷。

3.1.4外觀:干燥器外表面應標志清晰,無明顯劃痕、油污。

3.2使用要求

3.2.1工作介質

空氣

3.2.2溫度范圍

-40℃~80

3.2.3電加熱裝置:

額定電壓:24V12V

額定功率:100W

3.3性能要求

3.3.1密封性能

在額定工作壓力下,密封性指數應不大于10Kpa(密封性指數定義:在單個測試回路中,貯器罐內每立方分米的氣體在5min內的氣壓下降值,以“Kpa”表示)。

3.3.2壓力特性

切斷壓力:810±20Kpa

壓 力 降:60-110Kpa

3.3.3耐壓性能

1.3Mpa壓力試驗,應無泄露或異?,F象發生。

3.3.4耐高溫性能

在環境和介質溫度為110℃±2℃條件下,輸入800Kpa氣壓,保持24h,立即按4.2進行密封試驗,密封性指數應不大于10Kpa。

3.3.5耐低溫性能

在環境和介質溫度低于-40℃±3℃條件下,輸入800Kpa氣壓,保持24h,立即按4.2進行密封試驗,密封性指數應不大于30Kpa。

3.3.6耐久性

空氣干燥器經5×105次動作后,進行密封性能試驗和壓力特性試驗,密封性指數不大于30KPa,切斷壓力為:810KPa,壓力降為:60KPa。

試驗過程中各運動件不應發生阻滯和卡死現象,任何零部件不應損壞,各連接件不應松動。

3.3.7干燥性能

經空氣干燥器干燥后的空氣的相對濕度應不大于30%。

干燥劑推薦使用φ2~φ2.8的球形3A分子篩,其技術指標應達到:

磨耗率(%)             ≤0.10

靜態水吸附(%)         ≥20.5

點接觸壓碎力(牛頓/顆)  60100

其余指標應達到GB/T10504-1989中一級品的要求。

3.3.8耐電壓性能

各互不連接的導電零部件之間及導電零部件對機殼之間應能耐50Hz,實際正弦波形的550V電壓歷時1min的試驗,絕緣不被擊穿。在大批連續生產時,允許用電壓660V歷時1S的試驗代替。

3.3.9電加熱系統性能

3.3.9.1溫控器的接合溫度為5℃±5℃,斷開溫度應不大于20℃,允許通過的電流應符合產品設計要求。

3.3.9.2加熱器發熱體表面溫度達250℃的時間因不超過50S。

3.3.10耐振性能

干燥器按頻率33Hz,加速度4.4g進行上下4h,左右前后各2h的振動試驗和按表1規定的掃頻振動試驗后,零部件不得有損壞,緊固件不得有松脫的現象。

掃頻振動試驗條件

產品安裝部位

掃頻范圍(HZ

位移幅值

加速度m/s2

周期(min

掃頻次數

發動機外其它部位

17200

1760HZ時,0.35mm

60Hz-200Hz  50m/s2

15

16

 

3.4裝車試驗

空氣干燥器應經過至少5萬公里的裝車路試,在此過程中應定期(每周一次)檢查貯氣筒內積水情況。試驗過程中不能更換干燥筒且貯氣筒內不應出現積水。

4、試驗方法

4.1外觀質量檢驗

目測

4.2密封性試驗

4.2.1試驗裝置原理圖:見圖1

 ZZYL.jpg

 

1、12—調壓閥;  2、8、11—開關;  3、6、101升貯氣筒;  4、7、9—標準壓力表(精度不低于0.4級);  5—試件

                                    圖1  試驗裝置原理圖

4.2.2在室溫條件下,將空氣干燥器安裝在專用試驗臺上,除進氣口外,堵住其余出氣口,向進氣口1口充入壓縮空氣直至氣壓表顯示800Kpa氣壓止,保壓5min,記錄進氣口1口的密封性指數,應符合3.3.1的要求。

4.2.3在上述試驗臺上,打開出氣口21口,堵住其余出氣的口,向21口充入壓縮空氣直至氣壓表顯示800Kpa氣壓止,保壓5min,記錄出氣口21口的密封性指數,應符合3.3.1的要求。

4.3壓力特性試驗:

4.3.1試驗裝置原理圖(見圖1

4.3.2切斷壓力:關閉開關8,打開開關2,調整調節螺釘,當排氣口產生突發性時,記錄表7指示的壓力值。

4.3.3壓力降的調整:通過調整調節螺母,當表7的壓力下降至何值時,排氣口停止排氣,表7的壓力再次上升,記錄臨界狀態時表7的讀數。

4.3.44.3.2、4.3.3試驗后,切斷壓力,壓力降應符合3.3.2要求。

4.4耐壓性能試驗

將空氣干燥器輸入1300Kpa的壓縮空氣,保壓5min,應符合3.3.3要求。

4.5耐高溫性能試驗

將空氣干燥器置于環境和介質溫度為110℃±2℃條件下,輸入800Kpa氣壓,保持24h,立即按4.2進行密封性試驗,應符合3.3.4要求。

4.6耐低溫性能試驗

將空氣干燥器置于環境和介質低于-40℃±3℃條件下,輸入800Kpa氣壓,保持24h,立即按4.2進行密封性試驗,應符合3.3.5要求。

4.7耐久性能試驗

4.7.1試驗裝置原理圖見圖2

 60.jpg

1—空壓機;2—調壓閥;3—標準壓力表(精度不低于0.4級);4—試件;51升貯氣筒;6—節流閥

  圖2  試驗裝置原理圖見圖

4.7.2在室溫下,以(1020)次/min的動作頻率進行5×105循環(一次完整的充氣、排氣為一個循環)后,按4.2進行密封性試驗,應符合3.3.6要求,按4.3進行壓力特性試驗,應符合3.3.6要求。

4.7.3試驗中每隔2.5×105次循環,按4.8進行一次干燥性能試驗,應符合3.3.7要求(在整個耐久性試驗中,允許中途更換兩次空氣干燥劑和濾網)

4.8干燥性能試驗

4.8.1試驗裝置原理圖見圖3

 60.jpg

1—空壓機;2  9—溫度測量計;3  7—濕度測量計;4—試件;5—微調閥;6—氣壓表; 8—放水閥;1040升貯氣筒;11—開關;12—溢流閥

                              圖3  試驗裝置原理圖

4.8.2將空氣干燥器安裝在專用試驗臺上,使其進、出氣口分別連接一個貯氣筒,向進氣口端貯氣筒充氣,讓氣壓由0升至800Kpa,在此期間每升高50Kpa,溢流5min后測量一次,分別記錄進、出氣口的溫度和濕度。出氣口的空氣濕度應符合3.3.7要求。試驗應在室溫18℃~28℃,進氣口的空氣濕度大于50%條件下進行。

4.9耐電壓性能試驗:

產品應能承受耐電壓試驗而不被擊穿,試驗時的環境溫度在18℃~28℃范圍內。試驗只對新裝配完的各部件處于正常狀態的產品進行。

試驗時,施加的電壓應從不超過試驗電壓全值的一半開始,然后穩步地或分段地以不超過全值的5%增加至全值。電壓自半值增加至全值的時間不少于10S,全值電壓試驗時間維持1min,然后均勻地將電壓下降至零。

試驗用變壓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

按以上進行后應符合3.3.8要求。

4.10電加熱系統性能試驗。

4.10.1溫控器的接合、斷開溫度的測試方法可按生產廠技術要求進行,應符合3.3.9.1要求。

4.10.2加熱器加熱時間試驗,在室溫18℃~28℃,額定電壓24V±0.1V條件下進行測試,應符合3.3.9.2要求(加熱器要求12V時,應在額定電壓12V±0.1V條件下進行測試)

4.11耐振性能試驗

4.11.1將產品固定在振動試驗臺上并處于正常安裝狀態,在不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產品正常安裝時的上與下定為振動試驗時的上下方向。

4.11.2振動試驗:頻率33HZ±1HZ,加速度4.4g,上下4h,前后左右各2h。

4.11.3掃頻振動試驗:按表1規定的條件進行。

4.11.4振動試驗機的振動波形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應不超過25%,測試傳感器安裝在產品上或安裝在產品夾具上。

4.11.5掃頻連續進行,頻率隨時間按指數規律變化。

4.11.6按以上試驗后,應符合3.3.10要求。

4.12裝車試驗

    按本標準3.4規定進行。

5、檢驗規則

5.1出廠檢驗

5.1.1產品需經質量檢驗部門檢查合格,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

5.1.2外觀、壓力特性、密封性進行100%檢驗。

5.1.3溫控器的接合、斷開溫度在裝配前進行100%檢驗。

5.2型式檢驗

5.2.1型式試驗為本標準全部要求,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鑒定時;

——批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結構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正常生產每年進行一次;

——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型式試驗要求時。

5.2.2型式檢驗項目、數量

型式檢驗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為4件,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樣數的10倍。

檢驗時,若耐壓、耐久試驗不合格,則判該產品不合格,其余各項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

6.1標志、標簽

產品應在明顯位置固定銘牌,其內容包括:

——產品名稱及型號;

——出廠日期及編號;

——產品執行標準;

——制造廠名及廠址。

6.2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9969.1的規定。

7 包裝、運輸及貯存

7.1包裝

7.1.1產品進出氣口用防塵蓋堵住。

7.1.2包裝箱應防潮,每箱重量不得大于50kg,外包裝應注明產品名稱、每箱總質量、生產廠名稱及廠址。隨機文件有: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

7.2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擠壓和碰撞。

7.3貯存

干燥器應貯存在通風干燥周圍無腐蝕介質的庫房內,產品自出廠之日起,制造廠應保證產品在一年內不發生金屬件銹蝕和非金屬件的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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